本报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是国家环境资源的一部分,是宝贵的绿色财富。3月23日,记者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曹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的汽油链锯1台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多次使用油锯在湾沚镇某自然村附近林地中擅自采伐泡桐树,共采伐泡桐树36棵,盗伐的林木蓄积共5.2570立方米、总价值1602.12元。湾沚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为惩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砍几棵树,能有多大事?承办法官表示,事大了。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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