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海、胡亚光、杨小弟、张硕、李斌、陈乃宏:
你们于2004年7月与皖南电力安装公司(改制前)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出具《委托书》,承诺自行承担养老等社保费用并委托公司代缴。我公司出于善意,为你们垫付了社保费用。但你们经多次催促,一直未归还垫付费用。
我公司再次郑重告知:请你们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垫付费用归还我公司。此后,你们应严格按照承诺提前交付委托代缴费用。否则,我公司认为你们自愿解除委托,此后将不再垫付,并将启动追索欠款程序。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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