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同一发票,两地报销,重复报销是否属于不当得利?11月9日,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医保重复报销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9年,被告王某在上海一家医院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医疗总费用七万余元,并在上海医保结算报销四万余元。但2019年,被告又以同一发票在芜湖市鸠江区城乡居民医保再次进行报销,医保报销两万余元。
2021年1月,鸠江区医保局接到审计核查数据,经查证该笔保险款两万余元属于重复报销。鸠江区白茆镇医保办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联系,告知医保政策,希望其能将报销款返还鸠江区医保基金账户,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重复报销款,芜湖市鸠江区医保局将其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以同一发票在两地进行报销,其重复报销获得的款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保报销政策,属于不当得利,应立即向原告返还重复报销款两万余元至芜湖市鸠江区医保基金账户。被告王某辩称,其在鸠江区报销的时候并不知道在上海已经报销过了,而且因长期看病,经济十分困难,现在没有能力返还报销款。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取得利益应当合法,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人。社会医疗保险属于国家福利,本案被告王某属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将重复报销获取的两万余元予以返还。被告虽辩称其因经济原因现无能力返还,但是该辩称理由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王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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