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转账记录备注“借款”是否能起到“借条”的作用?仅凭借转账记录讨要借款法院是否会支持呢?11月3日,记者从鸠江区法院获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凌某曾于2019年7月26日及2019年8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方某转账合计60万元,并均在附言中注明“借款”。凌某诉称该两笔转账系借款,要求方某归还该借款本息。方某辩称案涉6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凌某代案外人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等款项。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凌某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款,虽然凌某在转账时均在附言中备注“借款”,但该附言为凌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没有得到方某的认可;方某抗辩案涉6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凌某代案外人方某某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等款项,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记录,证明凌某与案外人方某某在2019年度互有转账,方某某也曾于2019年4月份向方某转账。凌某当庭也认可其与方某某之间系合伙关系,故方某的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据此,凌某应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但凌某未能提供诸如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60万元已经形成借贷合意,故凌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凌某的诉讼请求。后凌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还须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亲朋好友因资金周转而来借款的情形,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纷争,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载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等相关事宜,并通过转账方式出借借款。记者 顾娅 实习生 王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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