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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成交靠“刷单”? 法院判令退还委托费

来源:大江晚报 2021-11-02 00:5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随着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云逛街”“云购物”,近年来,直播带货的方式越来越流行,吸引不少商家花钱做直播。然而直播带货“翻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11月1日,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刷单”引发的民事案件。

当下网红主播直播带货的销量惊人。为提升销量,芜湖某商贸公司为销售化妆品与被告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红品牌营销传播战略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营销的化妆品提供淘宝网主播直播带货服务,原告在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支付费用20000元。被告服务时间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双方还约定:被告给原告保销售额为1∶3,被告在1个月内达不到销售额按比例退款。退款费用=(60000-实际销售额)/60000×20000元,达到比例后可提前结束合作。

按照约定,被告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提供了直播带货的服务。然而,原告芜湖某商贸公司所期待的直播带货带来的销售奇迹并没有发生,反而直播变成了“翻车”现场。原告在核实销量时发现,被告存在严重的“刷单”行为,后台显示商品销量为11998元,而实际结算成交金额仅为925.11元。原告公司诉至芜湖市鸠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退还直播费用。鸠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原告芜湖某商贸公司直播带货费用19691.63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业态,日益成为网络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然而无论是商家、直播人员、网络平台,都应该遵守法律底线。带货主播应当做到诚信带货,不搞虚假“刷单”数据。为避免带货“翻车”,商家与平台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明合同所要达到的效果,建议附上产品推广效果的评判标准、明确合作期限内的所要达到的具体销售额度、带货主播粉丝量和直播次数及时长,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明确双方责任,避免诉讼风险。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王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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