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全带是“生命带”,头盔是“保命盔”,正确系好安全带、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关键时刻真的能救你一命。
记者获悉,近日晚间7点多,芜湖交警三山大队接到报警称,在S334碧桂园入口处发生一起小轿车与电动车相碰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将受伤的电动车驾驶人送医,随后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民警通过事故小轿车的行车记录仪了解到,该小轿车因在右转弯时没让正在直行的电动车先通行,导致将电动车撞倒在地,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徐某某头面部着地,且被持续向前推行数米,幸运的是当时徐某某正确地佩戴了安全头盔,事故只是造成其左胳膊等处皮外伤,并无生命之忧。最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认定小轿车驾驶人李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独有偶,近日下午4点,在鸠江区黄山东路也发生了一起轿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关键时刻,还是安全头盔发挥了作用。当天,汪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黄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鸠江区黄山东路方圆公司路段时准备右转弯进入公司院内,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电动车驾驶人邢某某及其女儿受伤。所幸的是,邢某某佩戴了安全头盔,在与机动车相撞的一瞬间有效地保护了头部。经调查,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非机动车道未让其他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当事人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记者 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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