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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前精神病史 另一方可要求撤销婚姻吗?

来源:大江晚报 2021-03-25 00:59   https://www.yybnet.net/

咨询:杨某和丈夫章某于2020年10月经亲戚介绍相识,12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后章某因发病被其父母送入芜湖市某医院治疗,于2021年3月初出院。此时杨某才知道丈夫章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2019年曾经在芜湖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过两个多月,被诊断为患有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病案记录中显示章某家族有两人也患有类似精神病。请问:章某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病,且其家族有精神病史,杨某是否可以章某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损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律师解答:章某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病,杨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章某患有躁狂抑郁型精神病,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同时章某家族还有类似精神病史,应属于重大疾病,章某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章某没有将患病信息如实向杨某告知,侵害了杨某的知情权。因此,杨某有权以章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

实践中,在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告知并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很难知悉其病史的,直到患病一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发病时才会知道,那么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其知道另一方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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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八宝菜2021-03-24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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