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审法院:无为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明龙
合议庭成员:田明龙、周俊生、邢亮亮、赵兰英、凤卫星、刘海深、张仁安
二审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旭东
合议庭成员:江权、郑舒虹、王旭东
关键词:涉黑、严重危害、巨额利益
自2005年起,被告人翟大财组织人员在自己或他人开设的赌场内抽头营利,通过设立公司,不断吸收社会无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不断发展壮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十余年来,该组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6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多名被害人债台高筑,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2020年9月,市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翟大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七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件。该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触犯罪名多、涉案财产数额巨大,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芜湖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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