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贵单位职工任家春,于2005年3 月21 日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原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由你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你单位至今尚未支付任家春2020年1月—2021年1月工伤保险待遇,现任家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待遇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芜湖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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