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月3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该院适用《民法典》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6月、11月,李某分两次向周某借款16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但在借条上仅注明借款数额、借款人和借款时间。之后李某一直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周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贷虽发生在2013年,但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周某于2021年1月起诉李某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属于双方在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形,因而本案可适用民法典进行裁判。
周某主张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有李某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其主张的借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双方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对周某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诉请予以支持。
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案件承办人万法官表示,民法典的施行对民间借贷活动予以了更详尽的规范,借款人偿还到期借款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官建议社会公众应积极学习了解民法典,使其成为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与价值指引。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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