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10日,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大厅里,86岁的程志勇老人给检察官送上了“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碧桂园物业已经把赔偿金给我了,送面锦旗也不足以表达我们的谢意,真是太感谢你们了!”由此,一场1年有余的申诉纠纷圆满落幕。
事情起因要从2013年1月22日说起,事发当天,程志勇老人被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后简称碧桂园物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骑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当年7月1日,老人将碧桂园物业公司诉至三山区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2014年1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合计8.9万余元。2018年9月3日,老人依法再次起诉,要求继续赔偿残疾赔偿金3.3万余元,三山区法院以其有收入来源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之后,老人开始了漫漫申诉路。
2019年12月17日,三山区检察院受理了程志勇老人的申诉案件,她对三山区法院2018年的民事判决表示不服,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监督。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材料作了全面分析研判,并到老人居住地和芜湖碧桂园进行走访。据调查了解,认为三山区法院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也就是说老人的申诉事由不能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如果单纯地就案办案,承办人可以出具终止审理文书结案了事。但承办检察官深深意识到自己办理的每一起民事监督案件,都是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都会切切实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甚至会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人生。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准确适用法律,也要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让老百姓从每一次与检察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都能感受到检察温情。因此,他做出了一个决定,依法调解双方之间的纠纷。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精神,老人距上次赔偿满5年后,享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权利,虽然法院认定老人具有收入来源没有支持继续请求残疾赔偿金的诉求。但是,另外两项赔偿金根据现有证据应该可以得到支持。从节约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兼顾老人年高多病、行动不便的实际困难,认为纠纷存在和解的可能,也存在调解的必要。于是,承办检察官立即着手进行调解,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释法说理,提出了双方和解的可行性建议。芜湖碧桂园物业秉承品牌企业的担当,积极响应,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芜湖碧桂园物业决定一次性给付各项费用2万元。
12月10日,在三山区检察院3楼会议室,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程志勇老人也表示息诉服判。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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