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年过8旬的程老来到三山检察院,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说:“我已经拿到赔偿金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五年前一次事故,老人被撞伤,法院已经判令肇事单位赔偿,5年后老人再次起诉要残疾赔偿金被驳回,于是,程老开始了申诉之路。
事情起因要从2013年1月22日说起,事发当天,程老被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后简称碧桂园物业)员工骑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2014年1月,老人将碧桂园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要求被告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合计89000余元。事隔5年后,2018年9月,老人依法再次起诉,要求继续赔偿残疾赔偿金33638.4元,法院以老人有收入来源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17日,三山检察院受理了程老的申诉案件,老人对法院2018年的民事判决不服,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监督。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材料作了走访调查了解到: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也就是说老人的申诉事由不能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
如果单纯的就案办案,承办检察官当时可以出具终止审理文书结案了事。但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自己办理的每一起民事监督案件,都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都会切切实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准确适用法律,也要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解决问题,让老百姓从每一次与检察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精神,老人距上次赔偿满五年后,享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权利。虽然法院认定老人具有收入来源没有支持继续请求残疾赔偿金的诉求。但是,另外两项赔偿金根据现有证据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老人年高多病、不便奔波,承办检察官从节约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的角度认为纠纷存在和解的可能。经过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的面对面沟通,释法说理,讲事实、摆道理,提出了双方和解的可行性建议。芜湖碧桂园物业亦有品牌企业的担当,积极响应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由芜湖碧桂园物业决定一次性给付各项费用两万元。2020年12月10日,在三山人民检察院3楼会议室,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程老表示息诉服判。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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