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充分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部分或者全面免除了部分当事人的责任。然而,疫情可以作为所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吗?12月8日,记者从镜湖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明确传达出合同双方需严守契约精神,疫情不能成为所有违约的“挡箭牌”。
2019年3月,大金公司和老刘签订了《种植基地合作协议》,约定老刘向大金公司购买无絮杨树种苗13.3万棵,大金公司一年内按每棵3元全部回收,并于成苗后(2019年11月份)按总回收价的10%预付款给老刘。树苗长成后老刘多次向大金公司催促预付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大金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付。老刘诉至法院,要求大金公司履行合同,给付树苗款。
庭审时,大金公司辩称,春节前已经和老刘沟通好了,约定春节后履行合同,后因疫情爆发所以无法履行。大金公司曾派出工作人员来与老刘沟通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大金公司希望法院考虑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采纳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判决。
镜湖区法院经查,大金公司与老刘签订的《种植基地合作协议》中约定,老刘向大金公司预订树苗13.3万棵,成苗后大金公司以3元/棵收购。如大金公司未按合同价格收购,应赔偿老刘3元每棵。合同第七条特别约定: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核实后,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2020年2月初,老刘多次催问收购问题,大金公司以尚未复工为由未予明确回复。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种植基地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对合同履行存在一定影响,但此影响不仅波及大金公司,老刘亦承受巨大风险。在老刘2月多次催促后,大金公司理应给予积极回应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而非一味以疫情为由不予明确答复,将风险转由老刘一方承担。且2020年3月15日,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级二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响应,解除封闭式管理。此后大金公司再以疫情为由不履行合同,无事实依据。故最终判决大金公司赔偿老刘违约金20万元,后经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徐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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