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加钱我就不配合你过户!”拿着合同,面对耍赖的房东,该怎么办?12月8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获悉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6月29日,陈某购买了张某位于芜湖市大桥镇龙山花园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一份。这套房屋为安置房,当时无法立即办理房产证,时隔几年后,依据现行政策,房屋已经具备了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当陈某要求原房东张某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张某提出了让陈某意外的条件,必须额外再支付4万元补偿费用,否则就拒绝协助办理。陈某多次要求张某按照售房合同约定,协助其办理过户未果,无奈之下将房东告上法庭。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有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及过户条件,合同继续履行无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过户条件已经成熟,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支付协助过户补偿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名下。
以上案件在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不能及时过户,时隔几年后房东“变卦”要加钱并不少见,对此本案的承办法官提醒,按照合同约定,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房产证,待到政策允许时,卖方须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办理手续。本案中房东张某要求陈某支付协助过户补偿费用,因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故其该项主张既无事实依据,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遇到此类无理要求,建议购房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徐珂薇
新闻推荐
2020年大江晚报读者嘉年华越来越近了,活动公布后,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很多读者更是打进本报热线电话,想知道文艺演出到底有...
芜湖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芜湖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