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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无“小”案只有“大”制作 江城检察官的办案观

来源:新安晚报 2020-11-16 10:40   https://www.yybnet.net/

从住宅小区电动车“飞线充电”,到人行道上一个窨井盖的损坏,再到普通渔民的“电打鱼”,在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公益诉讼检察官看来,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没有“小案子”,只有“大制作”,因为凡是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再小也是大事,每个案件都必须用心用力用情去办理。

关注小区电动车“飞线充电”

“现在小区地面增设了120个充电位,地下车库增设了100个充电位,基本能满足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需要,后期还要增设一些,以前私拉电线充电情况基本没有了,我们一直担心的安全隐患也消除了。”11月5日上午,现场听取芜湖市镜湖区旭日天都小区四组团物业负责人周敏的介绍,镜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戴向军表示认可,并再三叮嘱物业人员还要加强宣传引导,防止问题出现反弹。

这一切的改变,源于镜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今年6月发出的5份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小区楼道内电动车占用消防通道随意充电,从楼上飞下的蜘蛛网一样的电线随处可见,缠绕在报箱、大树上,安全状况着实让人担忧。”对第一次来到小区调查时看到的乱象,参与办案的该院第五检察部书记员张雨晨至今记忆犹新。

今年4月,第五检察部根据群众举报,来到镜湖区旭日天都小区四组团开展调查。通过深入调查发现,不仅是群众反映的这个小区,在全区其他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电动车随意充电,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小区内配套充电位不足,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

小区电动车“飞线充电”安全隐患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光靠一个部门很难推动。第五检察部主任汤恒明负责此案的办理,在查找相关法律依据,确定相关部门职责后,汤恒明带着诉前检察建议书征求意见稿一一上门听取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汤恒明感到相关部门存在着畏难情绪,办案阻力不小。

“小区电动车‘飞线充电’存在多年,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也是个顽疾,是先选这个小区探索经验,还是普遍开花?”第五检察部为此开展了讨论、研判。大家商定,可以尝试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听大家怎么说。

6月3日下午,该院召集镜湖区住交、消防、应急管理、属地街道、派出所负责人,同时邀请了芜湖市人民监督员、镜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市民代表,就小区“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大家听取了办案人员的案情介绍,观看了“飞线充电”发生安全事故的视频录像,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对此问题进行监督很有必要,同时建议可选一个小区先作为试点,探索出好的经验做法后再推广。

因为该案涉及公共安全,属于公益诉讼“等外”领域,镜湖区检察院向芜湖市检察院作了汇报并得到大力支持。6月19日,镜湖区检察院分别向镜湖区住交、消防、应急管理、属地街道、派出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重点对旭日天都小区四组团电动车“飞线充电”、占用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加强治理。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行动,共同开展了治理小区“飞线充电”的专项整治行动。约谈物业企业负责人、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协助物业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相关部门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推动下,打出了“组合拳”,经过几个月的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长期关注小区“飞线充电”的当地《大江晚报》记者顾娅到旭日天都小区四组团暗访后感叹说:“治理效果比我想象的好,检察机关介入,的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小区‘飞线充电’是个顽疾,下一步我们将总结经验,形成专题报告,推动全区住宅小区‘飞线充电’问题逐步解决。”戴向军表示。

确保行人脚下安全

从发现窨井盖损坏形成的安全隐患,到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完好,前后用了不到20个小时。

时间回到今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附近人行道上窨井盖已经损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请你们及时调查处理。”戴向军向第五检察部交办了一起窨井盖案件线索。虽然临近下班,外面正下着暴雨,但汤恒明意识到,这样的恶劣天气,人行道上窨井盖损坏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在确定具体位置后,马上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汤恒明在现场看到,窨井盖损坏的地点位于芜湖市主干道银湖南路与赭山西路十字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因窨井盖损坏路面已形成了一个直径将近1米的大窟窿,下面有1米多深,四周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提醒标志,且该处人流量大,光线较暗,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极易造成行人摔伤。

安全隐患无小事。汤恒明立即与镜湖区城管局法制科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将现场位置、拍摄的图片、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对方,建议他们迅速进行处理。镜湖区城管局收到检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和处理建议后,当即安排人员到达现场,采取了临时性保护措施。

针对窨井盖损坏不能得到及时修复影响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镜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于此事发生的第二天,即向镜湖区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立即责令责任单位对该处窨井盖损坏情况进行修复,同时建议其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窨井盖破损、丢失等类似情况的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镜湖区城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的当天下午,就责令责任单位将该处损坏的窨井盖修复完好。接着,该局举一反三,在辖区内开展了“窨井盖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一方面要求窨井盖相关产权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另一方面主动加强对城市主干道存在类似情况的巡查,做到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确保了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损害长江生态得赔偿

今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实行全面禁捕。然而禁捕期间,仍有不少渔民通过“电打鱼”等方式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舒某、徐某夫妇是当地的渔民,据侦查机关查明,2019年6月至今年4月,夫妻俩共在长江非法捕鱼34次,非法捕捞水产品66公斤。公安机关以两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镜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立案后,通过委托专家评估,确定舒某夫妻俩需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7500元。

此起案件涉案数值虽小,但如果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效果不一定好。负责此案办理的检察官张越特地对舒某夫妇进行了释法说理,夫妻俩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愿意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

在舒某夫妇赔偿金到位后,镜湖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且作出终结审查处理的决定(目前该案刑事部分尚未起诉)。张越说,这样既能起到警示教育、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也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

今年以来,镜湖区检察院通过诉前赔偿的方式,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了终结处理,共督促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2.24万元。目前,该院正与相关部门联系,将通过公益诉讼获取的赔偿金用于长江渔业资源的恢复。

非法采砂是影响长江生态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非法采砂者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要让其承担生态修复的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如果赔偿到位了,也是法院从轻量刑的情节之一,现在不赔偿,法院判决下来也会要进入执行程序,希望你能认真考虑,积极赔偿。”11月6日上午,第五检察部办案干警韩雪专门约谈一起涉嫌非法采砂案的当事人何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他们宣讲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先行赔偿的作用、赔偿方式等。

2019年8月,何某与刘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铜陵段非法采砂4360吨,涉案价值23万多元,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今年8月,镜湖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何某与刘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及评估费用27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此前,在办案人员的督促下,刘某已赔偿了13万余元。

听了办案干警的介绍,何某当天下午就交清了自己应承担的13万余元生态环境赔偿金。办案干警随后将何某积极赔偿的情况及时通报给法院承办法官。

近两年来,镜湖区检察院就长江非法采砂问题,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件193人,督促当事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306万元。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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