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不要再用工业松香脱毛,它对人体有害,希望大家通过我这个事情吸取教训……”10月23日,在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年过7旬的齐某某因使用工业松香为肉鸭脱毛,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危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面临着三年缓刑以及共计20万元的罚金及赔偿款。老人后悔不已,也希望给同行们提个醒,食品安全大于天,触犯红线必被严惩。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自2006年9月注册“鸠江区某家禽批发中心”,一直从事家禽屠宰、加工、销售活动。后将经营场所搬移至芜湖经开区。2019年3月27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禽批发中心进行检查,对现场正在使用的脱毛剂(疑似松香固体)和肉鸭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在该禽批发中心使用的脱毛剂和肉鸭均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其使用的脱毛剂中含有松香酸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脱毛剂对其生产的肉鸭进行加工。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对该禽批发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提取、扣押了正在使用的脱毛剂(疑似松香甘油酯冷却物、聚合物)和肉鸭等物品。经检测,以上物品中均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被告人齐某某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30日,共计生产、加工并销售了肉鸭2000只,销售金额约为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加工、生产的肉鸭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又全部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危险,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加工、生产的肉鸭中掺入有毒、有害的松香酸(工业松香),并全部予以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齐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十二万元,并在芜湖市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禁止被告人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犯罪所用的相关工具、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芜湖经开区法院法官助理吴杰健表示,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同时还将受到公益诉讼的数倍惩罚性赔偿。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徐珂薇 文/摄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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