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机房内未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或者未将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以二万元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未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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