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企业活力日渐恢复,新一届的高校毕业生也走入社会,芜湖进入了今年的入职旺季。芜湖市人事争议仲裁院近日发布提醒,就市民最关心的入职问题进行解读。同时,也是提醒企业从源头规范用工。
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有劳动者咨询“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合法吗?”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医学鉴定的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除此类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不得“一刀切”拒绝录用。
那么,如果岗位本身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健康状况)方能胜任,用人单位就此提出招聘要求是否可行?合理的限制条件,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体现,合法有效。反就业歧视也并非限制择优录用。相反,如果因为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等原因而排除录用则违法。
还有市民咨询,在应聘时,用人单位要求其必须提供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才可入职,这样合法吗?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招用了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失业证明,用以了解核实竞业禁止等情形,属于用工风险控制的合法方式。
最后,对于企业来说,在招录新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有权审查其身份证、学历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原件,并留存员工签字确认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予以保管。
记者 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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