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业主杨某利用自家房屋有偿照顾患病不能自理的老人,遭到了邻居和其他业主的反对。物业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区物业直接对该户业主“断电”,因此被业主杨某告上法庭。业主行为有争议,而物业采取这样的措施是否妥当呢?
2019年,杨某购买并获得了芜湖市某小区一套三居室的房屋产权。同年10月,杨某入住该房屋,并利用自己的房屋有偿照顾几个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杨某家中开起了“家庭养老院”的行为,引起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多名业主认为,杨某利用其房屋非法设置养老院,无证、无安全设施,且没有经过小区物业、社区及整栋楼相关业主的同意,给小区带来了安全和卫生隐患。因而,业主多次联名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处理此事。在多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区物业直接掐断了对杨某房屋的供电。杨某为此报警处理,但一直未能彻底解决问题。之后,杨某一纸诉状将物业诉至鸠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立即恢复对房屋的供电。
收到该案材料后,鸠江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陶呈成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希望能够在庭前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但涉事的物业公司态度非常强硬,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得到了其他业主的同意,不会为了原告一个人而枉顾小区其他多名业主的共同利益,且在采取断电措施之前,小区物业、所在社区与街道已多次与原告沟通,但均未果,所以才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局面。与此同时,陶法官也与原告进行了庭前谈话,告知原告,在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之前,希望原告能够妥善照顾这些老人,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
庭前双方矛盾不可调和,案件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仍各执己见,谁都不愿意让步。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鸠江区法院以原、被告之间是基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对电力用户采取停电措施为由,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对其进行供电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审结了,但事情并未解决,杨某利用自家房屋开设“家庭养老院”,与小区其他住户的矛盾依然存在。“家庭养老院”收费相对低廉,满足了一部分收入较低老人的养老需求,但是目前存在诸如安全等众多问题,不容忽视。承办法官陶呈成表示,目前我国对“家庭式养老”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规范体系,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状况脱节较为严重。这些养老场所居住的都是一些特殊老人,司法机关执行起来难度也非常大。法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家庭养老服务的监管,同时给予相关从业人员正确的引导,为其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政策上的帮助与支持,多方努力解决这一现实的矛盾冲突。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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