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更新、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但不包括仅供单一住户使用的家用电梯。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电梯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开展责任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住宅小区电梯改造、修理、更新及其资金筹措等事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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