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丁先生在一家模具厂上班五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去年3月份,丁先生工作时不慎受伤,造成右臂骨折。后期单位不愿赔偿,丁先生向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单位应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5400元,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丁先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向其出具了中止执行文书。请问:这种情况下,丁先生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本案中,丁先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丁先生上班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丁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丁先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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