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Plus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朋友徐某支付采购货币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中旬,被告徐某拟向一个微信客户出售Plus币并询问原告王某是否有货。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原、被告合意完成交易并赚取交易差价,由被告负责洽谈,原告负责向其他人进购Plus币,两人商定赚来的款项由两人均分。随后,原告从其他人处购买了30个Plus币并支付至被告指定的网络地址。发货后,因未收到货款,被告向弋江分局中山南路派出所报警,原告为此垫付了购买该30个Plus币的货款,计7500元。后原告认为被告在货币交易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其在此次Plus币交易中应承担的货款采购部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Plus币采购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Plus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易Plus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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