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芜湖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台了《芜湖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由于涉及到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认定与处理,关涉众多企业的切身利益,该“意见”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记者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温度”,规范“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鼓励违法企业积极整改,近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芜湖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意见》规定了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验收制度、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八个方面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认定可以不予罚款处罚,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对可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同时遵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一、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恢复原状的。非重点环境敏感区、非重污染行业、无环保投诉、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小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已办理验收手续并公示的。
三、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前已主动备案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未按规定张贴,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10千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五、易产生扬尘物料堆放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改正后的3天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检查时易产生扬尘物料堆场正在作业,且未覆盖面积在总面积30%以内的。
六、排污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安装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联网后完成验收比对但未备案,经责令改正及时备案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非故意不正常运行但及时报告(必须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前)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经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可以达到有关标准,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八、首次发现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经责令改正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不真实内容、弄虚作假行为)。“意见”最后指出,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的仍需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不免除当事人整改义务;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依法查处。
记者 夏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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