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违法销售“猪下水”废弃物炼制的有害猪油获利,鸠江区的钱某被判缓刑并获“刑事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而缓刑期间,钱某仍继续从事生猪肉运输、销售活动,“刑事禁止令”是否就此成了一纸空文?
近日,记者从鸠江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就该区社区矫正机构对钱某存在监管不严、疏于管控的问题,正式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该机构改正执行监督方式,强化“刑事禁止令”的刚性执行。
据悉,钱某系鸠江区四褐山人,原从事猪肉的销售工作。2016年,钱某明知他人使用屠宰生猪产生的猪花油、猪肥泡油、猪糟头肉等“猪下水”废弃物提炼成猪油,系地沟油,食用对人体有害,仍然购买并销售,从中牟利。2018年2月,钱某被法院以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同时向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钱某到社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违反了禁止令要求其不得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中,虽知晓其违规从事食品的销售、运输等活动,但顾念其无其他谋生手段,遂疏于管控,致使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一直“违令”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0年3月4日,鸠江区检察院在得知相关线索后,指派该院刑事执行部门调查核实,经检察官实地调查、阅卷,钱某违反缓刑考验期内刑事禁止令的规定情况属实。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专项检察情况,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送检察建议,分别从提高业务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开展法院相关判决执行情况的检查等方面,帮助该机构改正执行监督方式,强化刑事禁止令的执行。矫正机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鸠江区检察院,并对照问题自查自纠立即进行了整改。
“刑事禁止令”必须刚性执行的意义何在?鸠江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德生表示:刑事禁止令,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项制度,系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制度着眼于从限制或是控制诱因出发,实现再犯预防,促进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改造,重归社会,是巩固和促进我国非监禁刑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举措。”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闫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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