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奥萍通讯员王德生)3月10日,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就该区社区服刑人员钱某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院刑事禁止令,从事猪肉运输、销售等活动,社区矫正机构监管不力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这是芜湖市检察机关首次就禁止令执行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据了解,钱某系鸠江区四褐山人,原从事猪肉的销售工作,2016年,钱某明知他人使用屠宰生猪产生的猪花油、猪肥泡油、猪槽头肉等“猪下水”废弃物提炼成对人体有害的地沟油,仍然购买并销售,从中牟利。2018年2月,钱某被法院以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同时向其宣告刑事禁止令,要求其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月4日,鸠江区检察院在得知相关线索后,指派该院刑事执行部门调查核实,基本确认钱某违反缓刑考验期内刑事禁止令的情况属实。3月6日,该院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刑事禁止令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察,发现该区服刑人员共有4人正在执行刑事禁止令,分别被要求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和禁止前往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该院检察官介绍,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即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钱某在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矫正期间,不仅从事生猪肉的运输活动,还从事生猪肉的销售活动,违反了禁止令要求,且该区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中,虽知晓钱某违规从事食品的销售、运输等活动,但疏于管控,致使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一直从事相关活动。
3月10日,鸠江区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专项检察情况,向该区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分别从提高业务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开展法院相关判决执行情况的检查等方面,督促该机构改正执行监督方式,强化刑事禁止令的执行。矫正机构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回复,目前,已经对照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相应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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