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芜湖市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芜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芜湖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芜湖市市区(除三山区,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和白茆镇外)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一律停止基本医疗服务(不含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取药),在完成所属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的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提供一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县(市)、三山区、鸠江区部分区域(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和白茆镇)由县(市)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疫情情况做出是否暂停基本医疗服务的决定。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在停诊期间,根据就诊患者具体情况,有序引导患者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就诊。
三、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恢复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芜湖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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