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13日,由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等41人利用网络投资平台诈骗案一审宣判,涉案的41名被告人均获刑。
鸠江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等41人相互勾结,形成了以李某甲、李某乙为首的福建某甲公司以及以叶某某、李某丙、詹某某为首的福建某乙公司,实际上是以公司为依托的上下关联的诈骗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甲购买了一套自带能控制盈亏功能的专门用于电信诈骗的平台投资交易软件。犯罪集团的业务员隐瞒真实姓名、性别和身份,包装成帅哥、美女等,使用欺骗性言语在网上与异性聊天,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在该诈骗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当被害人在业务员的引诱下向其指定的账户汇入资金后,该资金便被平台操作人员实际控制,平台操作人员又在没有任何实物和实际投资的情况下,虚构投资亏损的交易结果,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投资款。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共计利用该诈骗平台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500余万元。
鸠江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4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为依托,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层级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平台,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各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且系犯罪集团,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13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对该犯罪集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1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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