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女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出售一条铂金项链后,父母以其有病为由要求买家退还。12月23日记者从芜湖鸠江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驳回了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据悉,女子杨某此前在芜湖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条铂金项链,价值近3万元,结果她戴了不到一年,就将项链卖给了某珠宝店。杨某父母得知此事后,要求珠宝店归还该项链,遭到了珠宝店的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杨某父母以杨某的名义将珠宝店诉至法院,杨某父母认为,杨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其卖出项链的行为应属无效,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珠宝店返还项链。其间,经司法鉴定,杨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说法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并非都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描述杨某是自己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晰,接触合作,答问切题,且杨某陈述买卖项链是其自己的主意,否认受他人支配,因此司法鉴定不能推定杨某在交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杨某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处分能力,平常人难以发现其患有精神疾病,故在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在交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证据证明珠宝店在交易时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其独立实施。故此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都是无效的,当事人需提交证据证明其从事该行为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积极履行监护职责。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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