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金浩仁和天地小区11号楼1单元104号等74户居民(详细名单见附件)占用11号楼房屋共用部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建(构)筑物的违法事实。经限期拆除、催告、公告后,本机关已依法对上述违法建(构)筑物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但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相关违法建设。
现本机关决定对金浩仁和天地小区11号楼74户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具体通告如下:
1.请相关当事人在2019年12月8日前,自行清理存放于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内的各类财物,自行拆除相关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
2.对于在上述期限内仍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本机关将实施强制拆除,同时保留追索强制拆除产生费用的权利。
3.对于被本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建(构)筑物,将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计入失信名单,予以失信联合惩戒。
4.对于采取打、骂等手段阻碍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金浩仁和天地小区11号楼违法建(构)筑物统计表
芜湖市鸠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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