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女子将水塘当成地面,结果误入不幸溺亡,事后其家人将社居委诉至法院要求担责。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一审认定社居委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8万余元。
据悉,被告社居委管理了一处拆迁地块,该地块无人居住,内有水塘,社居委聘请两名工作人员在周边轮班巡逻,主要负责提醒他人不要焚烧秸秆、倾倒垃圾、靠近水面,并在多处设置了警示牌。水塘大部分水面被黑色垃圾覆盖,水塘的另一侧有几株粽叶,四周并不能直接看到“水深危险禁止靠近”的警示牌。
而死者陈某在拆迁地块内私自耕种了一菜园。今年4月15日,陈某去菜园路上见小路一侧虽杂草丛生,但不远处有几株粽叶长势不错,欲去采摘粽叶,结果因未看到水塘落水溺亡。
事发后,陈某家属认为社居委因未及时挪移漂浮在水塘中的黑色垃圾,导致陈某以为是地面误入发生溺亡,以社居委违反安全保障责任诉至法院要求社居委担责。
死者担主责社居委赔偿8万
芜湖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多处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安排人员巡逻,已在很大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水塘漂浮着黑色垃圾覆盖住大部分水面,不易辨别是水塘还是地面,四周也没有设立显示该处为水塘的警示牌,被告未及时挪移障碍物,是造成陈某溺水的可能因素之一,故被告对陈某溺水身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陈某本人生前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居住于事发地块附近的居民,又经常去菜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知晓,也应知本地粽叶多生长在水边,其不顾安全警示牌提醒,多次前往事发地块,且事发时竟离开道路,可能欲采摘水塘另一边的粽叶,从而将自己置身危险之中,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据此,法院酌定被告对陈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社居委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
任学影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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