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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路面行驶柴油车开展路检路查、遥感监测执法的通告

来源:芜湖日报 2019-10-08 00:59   https://www.yybnet.net/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安徽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芜湖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决定对路面行驶柴油车污染排放开展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天24小时开展遥感监测工作,执法部门不定期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路检路查,被检对象涵盖所有在芜湖市辖区行驶的各地柴油车。

二、路检路查: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设置路面检点,拦截柴油车、对其进行排放检测,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依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违法代码6063,罚款200元,不记分);同时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具限期治理通知书,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遥感监测: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监测法)HJ845-2017》,对通过机动车遥感监测点6个月内抓拍同种污染物超标两次的柴油车,依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实施处罚(违法代码6063,罚款200元,不记分),同时由生态环境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对定期检验、监督抽测或者遥感监测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限期维修;逾期不进行维修仍上路行驶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行驶与超标排放情况由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每次200元予以处罚。

五、依据《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车辆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六、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排气污染物超标车辆相关信息,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在官方网站、公众媒体公示,芜湖市公安交警支队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芜湖市交通运输局督促限期维修治理。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芜湖市公安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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