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项目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及时完善、更新相关信用信息。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物业服务招投标时,相关部门、单位、业主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提倡选聘守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良信息并限期整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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