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胡明兵
通讯员吴亚男
子女结婚或婚后买房时,一些父母会给予适当帮助,有的出钱,有的出力。但当婚姻分崩离析时,父母给的钱,要不要还,就成了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近日,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个案子。
该院法官告诉记者,刘某系吴某之夫,2017年7月,吴某与刘某因购房向吴某母亲王某借款45万元,吴某向其母出具借条3张,约定在其有钱时归还。后吴某、刘某两人婚变,王某为催讨该笔债务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吴某承认向其母王某借款45万元,表示愿意和刘某一起偿还该借款。刘某也承认汇款事实,但表示该款是王某资助的购房款,应系赠与,且其并不知晓吴某向王某出具借条。
芜湖经开区法院认为,子女买房,父母资助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父母的角度来说,假如子女婚姻美满,则该笔资助款自然转为赠与。假使子女婚变,则父母极易要求子女偿还。判定该款性质,要从证据、社会习惯、公平等多重因素综合评判。
王某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王某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如果子女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父母的资助款属于赠与,则该笔款项的性质自不待言,但刘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将45万元赠与他买房。
从社会习惯角度来说,按照一般社会观念,有“小舅子”且女婿并未入赘的家庭中,女儿女婿向丈母娘借钱,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丈母娘不需要女儿女婿还款,则一般正常的理性认知都是女儿女婿应该偿还这笔借款,不宜将父母出资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
从公平角度来说,父母之所以资助子女购房,一般目的有两个: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希望子女未来能够赡养自己。王某女儿婚变,她出资的目的落空,购买房产时的房价为160万元,目前价值为228万元左右,刘某、吴某共同获利约68万元,假使刘某、吴某解除婚姻关系,唯一的利益受损方是王某。
法院认为,在刘某并无证据证明款项系王某无偿赠与的情况下,综合考量社会习惯和公平等因素,该款的性质应属借款,需要偿还。法官提醒广大读者:父母借钱给子女,应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避免未来在“借”还是“赠”上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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