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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要赔付培训费,试用期可随时解除合同? 初入职场 “新人”谨防就业陷阱

来源:大江晚报 2019-08-13 13:4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经过了六七月份的毕业季,应届的大学生已初入职场。从象牙塔到纷繁社会,“新人”缺乏经验,在劳动关系中大多属于弱势地位,对就业、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由此而引发的疑问纠纷每年8月都比较凸显。为此,芜湖市人事仲裁院总结了几条典型问题,提醒毕业生在充满竞争的就业市场与社会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违约金”是很多人的咨询重点。市民小王今年刚刚毕业,6月份找到工作,各方面感觉都不错。单位对其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的培训,并要求签订一个协议,“约定我的服务期最少5年,提前离职的话需要赔付所有的培训费用,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

实际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员工违反约定,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具体数额不得超过当时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毕业生与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便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了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就业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协议,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作为办理报到、迁转档案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而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正式用工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书,让劳动关系得以书面化确认。

还有一类问题是关于“试用期”的。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可。法律设定试用期,就是便于双方相互进一步考察,其与非试用期劳动关系解除仅存在两点差异:第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

最后,市人事仲裁院提醒,作为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保留“好奇心”的同时,也要提升一下“防备心”。在招聘过程中,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要事先了解清楚,做到知己知彼,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正规的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途径核实单位的真实性,或者通过熟人去打听招聘单位的情况,远离试用陷阱、岗位陷阱、提交作品陷阱。记者 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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