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或许因为种种原因会破裂,而父母对子女的血脉亲情却永远不会因为一纸离婚协议书而改变。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却以孩子的探视权为“工具”来报复对方,这样做不仅不合情不合法,更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埋下阴影。
7月18日,记者从芜湖市经开区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因探望权而起的纠纷案件。今年5月16日,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郑先生告上法庭,诉称其离婚后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而郑先生却辩称之所以拒不支付,是因为王女士不让其探视孩子。
原来,离婚后,二人的婚生子归王女士抚养,但王女士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孩子父亲的郑先生对孩子照顾不周,心有不满故不准其探视孩子。郑先生则认为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而且双方的离婚调解书中已确定了郑先生每月享有探视孩子两次的权利。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郑先生有权探望孩子。王女士听后也表示愿意配合郑先生的探视,但其提出的一个探视方案让人啼笑皆非。王女士称,每月1日、15日她将孩子抱到法院,郑先生来法院看一眼孩子,探视权就算行使了。对此,郑先生当然不同意。
最终,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双方共同关心的孩子为切入点耐心劝说后,双方最终就探视权的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这起案件在众多离婚纠纷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履行“探视权”是否是离婚父母一方随意决定的呢?探视权对孩子成长的意义究竟在哪?经开区法院执行法官潘小三表示:“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视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可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因家庭破碎而受到的伤害。探视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记者 顾娅 实习生李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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