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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走廊被绊倒受伤 伤者和绊人者被判定无过错,为何还要担责?

来源:大江晚报 2019-07-10 14:4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中午放学时,校园走廊上的学生人来人往,而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站在走廊上的一位同学未发现背后有人,就抬起腿来,身后的同学也没注意到脚下而被绊倒在地,造成粉碎性骨折。法院查明伤者与被告两位同学均无主观过错,却又判定两人共担责,这是为何呢?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分别是某实验小学五年级和二年级学生。2018年3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在教室走廊行走至同样在走廊站立的被告身后时,由于未及时发现被告抬腿导致原告绊倒,造成右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为九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受伤与被告抬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被告抬腿高度较低,动作幅度较小,事故发生时被告仅是站立未有追逐打闹的情形,且原告系从被告身后经过,被告存在不能及时发现的客观原因,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抬腿行为系有意为之,因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时,原告也是正常行走,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自身也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酌定被告分担30%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事故发生当时,教室走廊聚集学生较多、现场拥挤,而当时并未发现教学楼走廊有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管理,因此,学校在学生课间休息管理上存在疏漏,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认定该实验小学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太理解,明明一方没有过错,且法院也认可其无过错,为何还要分担对方因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其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而此处所体现的就是公平责任原则。

本案审理过程中就适用了这一原则,这也充分体现了该原则是一种分担意外风险的责任。不能让加害人独自承担损害结果的全部赔偿责任,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必须适当,如此才能体现公平责任的特性。否则,在救济了受害人的同时又损害了加害人的权利,容易造成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公平原则的功能更无法体现。顾娅徐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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