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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多年从事面点工作的“老师傅”,为图方便节省时间,使用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制作馒头花卷,而这些“毒”早点混入了芜湖市三家单位食堂……日前,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经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后,作出一审判决:面点师张某某被判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且禁止三年内从事面食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鸠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林荣磊介绍:本案中,张某某是一位面点师,曾多年从事早点面点工作。2018年6月,张某某应聘至芜湖茂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制作面食早点,其制作的早点由茂友公司供给芜湖市金典饮食公司鸠江分公司,再通过金典公司承包的芜湖市某服务中心、某区政府、某管委会三家单位食堂,供给三家单位员工早餐食用。
自2018年6月中旬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张某某在制作面食制品过程中,明知不能使用含铝的泡打粉,为图方便节省时间,三至四次使用含铝的泡打粉作为膨松剂,发酵馒头、花卷、包子等面食制品。含铝的面制品进入某区政府食堂后,被该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检查中抽检出铝含量严重超标。其后,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得知信息后,再一次对上述单位面制品抽检,依然发现馒头、包子和花卷中铝含量严重超标,平均含铝量为200毫克/公斤以上。
2018年9月,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初步调查后,将该案移送至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在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认罪认罚,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悔过书》,故检察官在提起公诉过程中,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该案因为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张某某和涉案的安徽茂友公司、金典饮食有限公司鸠江区分公司也被判处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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