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今年3月骑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左腿腓骨骨裂,需要休养一段时间,车子维修费500元。3月25日,双方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对方赔偿我15000元,2019年5月10日前付清。4月14日,鸠江区人民法院确认了该份协议的法律效力。现在对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请问: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对方反悔,拒绝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怎么办?
律师解答: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上述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是比较差的,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你们的人民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且已由人民法院确认法律效力,现对方拒绝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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