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开始,芜湖一男子连续5年前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直未判离婚,同时法院发现早在2012年男子还从其名下账户转走71万元现金。2月27日,记者从芜湖市经开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妻子分得40万元。
据了解,女子何某与丈夫朱某结婚后,自己在家而朱某一直在外打工。2012年何某患病需要长期服药,2013年朱某与何某正式分居。2014年1月,朱某来到经开区法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何某坚决不同意。“女方病弱,出于其现实生活和诉求考虑,法院当时没有判离婚。”法官表示,此后至2018年,朱某每年都要到法院起诉一次离婚。
2018年,朱某第五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法官从何某口中获知:朱某曾在2012年8月4日—2012年11月1日分六次从其名下账户支取现金71万元。何某提供了相关证据,也表达了质疑:为何不告知妻子偷偷取出名下财产,且不采取转账方式,而要提取大额现金?面对法官的询问,朱某对该款项的去向与用途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
■说法
如何界定“离婚时”成为关键
本案的关键是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官将“离婚时”的时间节点延伸到朱某第一次提起离婚前及双方分居前,并兼顾了《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惩戒原则,最终认定朱某在2012年支取的71万元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朱某的行为是在起诉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朱某分得31万元,何某分得40万元。
孙文霞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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