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是浙江人,因为备战考研,希望有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于是他通过网络租住了位于华仑港湾小区的一间房屋。从他拿给记者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看到租期是从2018年7月5日到2019年2月4日。
记者了解到,小方租房采取的是押一付一的模式,一个月租金550元,而押金也是550元。据他本人讲述,自己在合同期内并没有拖欠过房东租金,并且自己是在租赁合同到期前的1月29日就告知了房东后期不再进行续租,对方则表示因为临近春节,等年后再退给他押金。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当春节过后再联系房东时,对方表示不会将550元的押金退给小方。
记者拨通了房东的电话。电话里,房东查先生声称小方并不是1月29日离开房屋,而是在1月20日左右,并且小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提前10天告知不再续租的事情,认为小方存在违约行为。同时房东声称屋内电脑桌损坏,对此,小方则表示这个情况在他入住前就已经存在,并且自己第一时间告知了房东。随后我们向房东查先生提出,希望见面详细了解情况并帮忙调解的想法,对方称自己目前不在芜湖。
就小方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李长志律师,律师表示只要租客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退房申请,不论什么时候离开都不属于违约行为,更不能作为不退押金的理由。而对于房东查先生提出的屋内物品损坏,应该自己先进行举证。李长志律师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解决可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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