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孙小玲与被申请人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19年1月22日指定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江琦为负责人。本案受理之后,就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前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到本院指定的地点申报债权。芜湖元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申报地点: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金玺商业广场写字楼1106室;联系人:邾毅;电话:18955321388。
特此公告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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