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签订购房合同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后患无穷。芜湖市的缪某和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了房款41万元,因未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卖家却将该房抵押给另一位债权人,法院将该房抵偿给抵押权人,缪某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1年,缪某与陶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陶某以41万元的价格,将其一间写字楼卖给缪某。缪某随后便对房屋装修,添置了办公设备,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却未办理过户手续。
陶某因热衷炒股,赔多赚少,想扳本,可是自己囊中羞涩,2012年,将卖给缪某的房产抵押给谷某,从谷某处借得20万元,希望能从股市中淘金,填平以前的亏空。然而陶某的发财梦想又一次破灭。
2013年5月,谷某将陶某告上法庭,后经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判决,由陶某偿还谷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谷某对抵押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2014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便在陶某的该处房屋张贴了腾房公告,这让缪某大为吃惊,本以为自己花钱买了房子名正言顺,却要拱手让给他人,这怎么也想不明白。于是缪某便委托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缪某的主张。
法院随后委托评估机构对陶某的写字楼进行评估,并进行了三次拍卖,均流拍,最后谷某以25万的价格接受房屋抵债,谷某同意补偿2万元给缪某,作为其装修及物品的折价。缪某面对这样的结局,的确心绪难平。而陶某虽然偿还了谷某的债务,但是她对缪某的爽约,让缪某蒙受了损失,缪某只得另行起诉陶某,法院支持其讨要违约金的诉求。
对此案,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告诉记者,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都属于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方式公示,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买房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买房人只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债权。本案中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缪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陶某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将房屋抵押给谷某。而谷某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产生物权效力,优先于缪某的债权,所以谷某可以行使抵押权处置房屋。而缪某不能取得房屋,但可以起诉陶某,要求其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提醒读者,购买房屋不仅要签订协议,更重要的是要办理过户手续,正所谓“买房不过户,近乎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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