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旻)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全面部署落实职工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调整工作。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待项目和标准为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6元、157元、147元和138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月最低标准(保底待遇)将分别达到2928元、2766元、2602元和244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最低标准(保底待遇)为763元。调待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由用人单位支付保障。
此次调待工作自2019年1月起执行,确保2月底之前调整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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