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司机疏于观察且车速过快,将闯红灯的行人撞成植物人,不承想机动车处于脱保状态,面临的巨额赔偿只能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3日中午,贾某撑着雨伞由东向西步行通过本市弋江中路与黄山东路交叉口时,未按照交通指示灯信号通行,当行至高架桥下时,遇上由郑某驾驶的正欲左转弯的小型轿车。当时郑某疏于观察,且其驾驶的小轿车车速过快,车辆将贾某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贾某属于急性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目前贾某尚处于植物人状态。截至起诉前,已经产生医疗费达26万余元,贾某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承担已发生医疗费用。而在事故发生时,郑某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的证据,确定被告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决郑某对于贾某在机动车交强保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全部承担,对超出机动车交强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贾某须自行承担其损失20%。
这起发生在市区的交通事故,对两个家庭造成的灾难,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车祸猛如虎”,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的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者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创造文明交通环境,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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