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16年3月,魏某进入芜湖市弋江区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1年后,魏某因个人问题向公司提出辞职,2017年5月,魏某正式辞职离开公司。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该公司累计拖欠魏某工资15200元,离职时公司会计部门出具了一张有会计签字的工资明细表,载明尚欠魏某工资15200元。现在,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魏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魏某遂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本案中魏某的仲裁申请是否已过时效,魏某能否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魏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魏某自2016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5月魏某正式辞职时,原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但无论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劳动者均有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魏某持有的工资明细表能够证明该公司拖欠魏某工资的事实,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欠条。
综上所述,本案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魏某现在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魏某也无需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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