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8年12月28日上午,鸠江区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罚金三万元,对其余三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零二个月至五年零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自2017 年7月开始以“厚聚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从事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先后雇佣被告人朱某、谢某某、王某等三人为其工作,按月支付工资。
2017年7月24日,鸠江区某公司急需资金周转,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害人周某某经人介绍,来到“厚聚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袁某某提出借款5万元。在被告人袁某某指使和策划下,按照“套路贷”模式,让被害人周某某签订了1份借款15万元现金的借款协议、1份厂房转让协议,并分两次要求被害人手写了合计20万元的欠条。其后又以周某某的公司不符合借款条件为由只能放款3万元,并要求收取所谓的9千元“保证金”。最终,被告人袁某某实际只放款2.1万元给了被害人,双方并约定了利息,22天为一个周期。
之后,被害人周某某因为逾期未能还款,被告人袁某某认定其违约,便指使被告人朱某、谢某某、王某持上述2张共计20万元的借条等来到周某某公司,以恐吓、让公司员工停工等方式索要所谓的欠款10余次。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朱某、谢某某、王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法,利用“套路贷”的模式诈骗他人钱财17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罪名成立。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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