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芜湖市的高层建筑和公共设施日渐增多,电梯已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31日经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23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本报去年已公布条例全文。为了便于广大市民理解、遵守、执行和适用该条例,记者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条例起草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现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如下答复和解读:
问:目前芜湖市电梯安全的总体情况及条例的立法背景
随着芜湖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梯总量大幅增长,截至2018年11月,全市注册电梯已经突破22000台,是2003年的54倍多。在注册登记的电梯中,在用电梯19427台,其中客梯16784台、货梯1134台、自动扶梯1371台、自动人行道138台。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老旧电梯越来越多,目前芜湖市使用5年以内的电梯10040台、5年到10年8492台,超过10年的电梯895台。全市电梯安全形势虽保持了良好态势,但因电梯质量、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电梯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2016年、2017年电梯困人通过110报警救援分别达到483次和545次。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为全面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制定电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问: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相对突出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电梯采购源头无法有效控制。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选配价位较低的电梯,即使是品牌电梯,配置也较低,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二是电梯土建工程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电梯机房没有进行隔热处理,没有通风降温设施,没有设置防尘装置,电梯运行环境恶劣。
三是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能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未能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解决;部分电梯维保单位考虑成本因素,以修代保,导致电梯维保质量下降。
四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缺乏稳定保障。目前,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没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机制,导致问题电梯不能得到及时改造,存在安全隐患。
五是电梯乘用人员安全意识不高。一些乘客缺乏安全意识,不正确使用电梯,甚至刻意损坏电梯。
问:条例对电梯选型配置与安装两阶段提出了哪些要求,对保障电梯安全有何意义?
条例第八条规定:“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电梯的选型、配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这是对电梯选型配置提出的要求。所谓“选型”,是指选择电梯的类型、型号、尺寸等,如选择乘客电梯还是货运电梯,选择公共交通型电梯还是普通型电梯;所谓“配置”,是指电梯的数量配置、重量配置和速度配置,如载重1.6吨的电梯、高速电梯等。电梯的选型配置一定要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如果公共交通场所选择的是普通型电梯,则无法承载高密度的客流,易造成安全事故;如果乘客电梯轿厢的面积超过其额定载重量所对应的最大有效面积,则会产生电梯下坠风险;如果12层以上(含12层)的住宅电梯配置少于两台,则等梯时间较长,不能满足住户需求。为了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本条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即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条例第十条规定:“电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电梯土建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不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验收合格证明。”这是对电梯安装提出的要求。所谓“电梯土建工程”,是指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电梯设施的建筑工程;所谓“电梯安装”,是指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电梯需要安装在电梯井道内,电梯安装的质量与电梯土建工程的质量密不可分,电梯土建工程质量如果不合格,则电梯安装得再好,其质量也是不合格的。本条对电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都设置了相应的义务,从两方面强化电梯安装的安全保障。
问:在电梯的日常使用过程中,政府、业主、物业公司、维护单位各有哪些权责?
条例对政府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权责规定既有概括性的,也有具体化的。第五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的电梯的采购、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开展电梯安全网格化监管。”
条例对业主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体现在第十九条第一款,即:“住宅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这是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业主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交纳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就属于业主承担的一项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本款只是规定此项费用的分摊方式,而不是规定此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并不产生重复收费问题。如有的小区电梯维护保养费用是含在物业费内的,有的小区电梯维护保养费用是业主另交或者由物业公司代收的,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最终都是由业主分摊的。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使用单位(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一般是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作了全面细致地规定,按照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地方立法原则,条例对物业公司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只作了补充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二)将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电梯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乘客有损坏电梯或者不当使用电梯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体现在第十八条,即:“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二)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五)真实、准确地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六)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且两次维护保养之间的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问:条例为什么提出要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尚未达标的电梯如何实现这些目标?
据统计,2016年和2017年,芜湖市发生电梯困人事件483次和545次,其中不少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无法应答,也没有网络信号,导致救援迟缓。芜湖市气候特点是夏季高温、冬季寒冷,2018年夏天曾连续多日超过40度高温,而电梯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机房温度不能超过40度,不安装空调根本无法降温,而机房温度过高又极易引发停机故障。因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实施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对于尚未达标的电梯,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的乘客电梯,鼓励电梯所有权人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非住宅电梯除外。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否适用本条例?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问:根据条例,如果电梯出现故障,维修费用该如何负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费用,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问:条例对电梯的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超过了使用年限的电梯该如何处理?
电梯没有设计使用年限,根据对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当电梯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年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以判断能否继续使用。因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电梯如需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方可继续使用;评估结论认为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在完成改造或者修理后,方可继续使用:(一)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二)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三)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问:乘坐电梯时如遇到故障,条例对救援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条例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市区的,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问:目前涉及电梯监管的政府部门即将进行机构改革,未来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有没有变化?
目前,市一级负责电梯安全监管的部门是市质监局,县(区)负责电梯安全监管的部门是县(区)市场监管局。鉴于机构改革正在推进,将涉及相关部门,故条例中没有使用“市场监管部门”的表述,而是表述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同时,按照中央机构改革方案,要“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因此,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实施电梯安全领域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的机构”,而不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问:条例对涉及电梯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包括未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调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的违法责任、电梯乘客的违法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违法责任、未救援和未及时救援的责任,与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有关义务相对应,通过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保障有关义务规定得到遵守,从而增强了本条例的强制约束力。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如电梯检验机构违法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电梯使用单位未采取措施应对电梯事故、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本条例仅在第三十三条作出指引性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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