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又同名同姓,本是难得的缘分,而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某村的两位村民,因为同名同姓阴差阳错之下收错了征收补偿款。错拿了别人的补偿款,还拒不归还,两人为此闹出了不小的矛盾。
杨某某为弋江区白马街道某村村民,人称“大杨”,该村另一村民与杨某某同名同姓,人称“小杨”。2012年,因国道绿化项目需征收该村土地,“大杨”和“小杨”两家土地均在被征收的范围内。2015年10月,白马街道办事处将“小杨”家经丈量核算后应得的补偿款6万余元交由该村村民委员会代为发放,村委会误以为该补偿款为“大杨”所有,遂送至“大杨”的父亲杨时某处,杨时某代为领取了该6万余元补偿款。
“小杨”因迟迟未收到补偿款,多次向街道办事处催要,经核查后该街道办事处发现该款被错误发放给了“大杨”及其父亲。拿错了别人的钱,理应归还,街道办事处多次要求两人返还,“大杨”及父亲却拒不归还,理由是其自家原被拆迁的土地中不仅有建设用地还有耕地以及丈量面积不到位等问题,要求重新丈量。
无奈之下,街道办事处只得另行向“小杨”发放了土地补偿金,后将“大杨”及其父亲杨时某诉至法院。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在法官调解之下,“大杨”及家人依旧不还钱。弋江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大杨”及杨时某向该街道办事处共同返还错发的全部补偿款。
对此判决,弋江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朱晶晶作出了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杨时某代其子“大杨”收到街道办事处错误发放的土地补偿金6万余元,明知该款为错误发放仍拒不返还,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大杨”授权其父杨时某领取该补偿金,明知杨时某拒绝返还该款的行为违法亦表示支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两人于庭审中辩称自家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及类别存在错误的意见,不足以成为合法占有错发的土地补偿金的合法依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但可另行主张。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土地补偿金6万余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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