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12月28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内,李某某等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某、周某某、黄某六年零八个月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余五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此案也是弋江区法院判决的首起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记者从弋江区法院了解到该团伙聚众斗殴的部分事实:2017年1月28日傍晚,汪某持刀将李某某砍伤,李即准备报复,在汪某轿车上安装GPS,还指使被告人朱某在汪某居住的弋江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安装监控,以掌握汪的行踪。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朱某跟踪汪某,在接到朱某电话得知汪某等人开车返家时,遂指使被告人周某某、黄某、张某某携带砍刀在小区地下车库等候。当汪某和朋友许某、魏某等人开车进入地下车库并下车走到单元电梯口时,周某某、黄某、张某某持刀将汪某、许某、魏某砍伤。被告人李某某被汪某砍伤后,认为与许某某一方有关。2018年1月13日傍晚,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周某某、黄某、卜某某持刀、矛守候在弋江区某酒店门口车内,自己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在酒店内守候。当许某某从酒店出来走到门口时,被告人黄某上前持刀砍许某某头部,许某某躲闪后逃走。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持械追赶。
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认为自己被汪某砍伤是王植某没有处理好矛盾,遂邀集周某某、黄某、王某某携带械具在镜湖区某小区内对王植某进行殴打,致王面部、背部、腿部多处淤青。
2017年10月17日,何某某因搭建阳光房与邻居陶名某产生矛盾,双方找人调解。陶名某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邀集了周某某、黄某等人前往,对何某某进行殴打,致何某某面部、鼻梁多处损伤。经鉴定,何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损伤。2013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某饭店下楼时与陶绍某身体接触,双方发生口角,周某某持械将陶绍某身体多处划伤。
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8人纠集在一起,为报复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黄某、王某某或纠集在一起或单独为发泄情绪、逞强斗狠,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属共同犯罪。该案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李某某,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该案其他被告人),且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共同故意实施了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文 汪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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