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19日,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前签订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被告亚兰德公司于当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53万元,检测鉴定费用29.5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
2007年12月至2018年4月30日,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污水处理排放的正常操作流程,将镍钴车间生产产生的不符合排放标准含镍、钴等污染物废水排放到球镍车间,和球镍车间生产产生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镍、钴等污染物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在球镍车间私自埋设的暗管,绕过污水处理总站,直接排放到长江,每天约违规排放200吨污染物废水,对长江水生资源环境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非法偷排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评估:此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753万元。另外,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费用为29.5万元。
2018年10月10日上午,该案在鸠江区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鸠江区检察机关支持公诉并派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与诉讼。公益诉讼人和被告人于12月19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前,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袁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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